文章摘要: 住房居住權開始辦了。居住權在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規(guī)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求。居住權應當通過書面合同或者遺囑的方式設立,并向登記機關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原則上市無償設
住房居住權開始辦了。居住權在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規(guī)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求。居住權應當通過書面合同或者遺囑的方式設立,并向登記機關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原則上市無償設立的,但是雙方可以有償設立。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原則上不得出租。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簡單來講,居住權將極大的保護居住人的權利,住房所有人是無法將居住權人趕出住房的。
1、房產(chǎn)交易更加復雜,根據(jù)住房所有權產(chǎn)生的其他權利爭議
由于居住權的產(chǎn)生,且居住權的期限往往較長,故在住房買賣交易中(尤其是二手房買賣),買受人除了要調(diào)查交易住房是否存在抵押權、司法查封之外,還需要調(diào)查案涉住房是否存在居住權。一旦住房存在居住權,其居住價值基本喪失,進而也影響其轉讓價值。
其次,根據(jù)住宅產(chǎn)生的學區(qū)上學的權利、落戶的權利方面也存在爭議。一種爭議是學校和戶口登記部門認為居住權人是否具有相應資格,另一種爭議是所有權人和居住權人之間就這些權利的歸屬爭議。
2、濫用居住權阻止執(zhí)行
居住權產(chǎn)生后,不排除有當事人惡意設置居住權,阻止住宅被其他債權人處置。筆者認為,就居住權和債權的權利保護先后關系,可參考現(xiàn)有的租賃權、抵押權和債權之間規(guī)定定。對于善意的、設立并登記在先的居住權,應當優(yōu)先保護;而對于惡意的、設立在后或沒有登記的居住權不應優(yōu)先于一般債權。居住權的爭議問題,也將對相關的執(zhí)行異議和復議案件產(chǎn)生新的影響。
3、居住權設立是否適用家事代理
居住權根據(jù)當事人的書面約定產(chǎn)生,一般設定的居住權期限都比較長。那么,對夫妻共有的住宅設立如此重大的權利負擔,是否適用家事代理筆者認為也是一個爭議。如配偶一方想要為長期照顧自己的保姆或其他親屬設置永久居住權,但另一方配偶不同意;那么夫妻一方與第三人設置的居住權的效力問題也值得探討。
住房居住權開始辦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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