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公租房不可長期居住,租賃期限是5年。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guī)定: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限一般不高于5年。公租房的租金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條例》第十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
公租房不可長期居住,租賃期限是5年。
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guī)定: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限一般不高于5年。
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條例》第十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的原則,確定本地區(qū)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并定期調整。
第二十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確定。
第二十一條:承租人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租金。
承租人收入低于當地規(guī)定標準的,可以依照有關規(guī)定申請租賃補貼或者減免。
第二十二條: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本息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等。
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xù)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出續(xù)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xù)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三)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
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可以繼續(xù)申請租房。
公租房租滿5年可交易 未來幾年,重點加大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力度,在確保符合條件家庭購房需求的前提下,適度減少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建設數量。政府投資建設和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租住滿5年經市人民政府批準準予出售的,可以申請購買。出售的公共租賃住房自購房人辦理房地產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由政府優(yōu)先回購,回購價格考慮原銷售價格加同期銀行存款活期利息等因素確定;政府放棄回購的,按屆時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公共租賃房以5年為期限,租住者去購買改善住房后,可以退出公共租賃房;二是業(yè)主住滿5年后,可以成本價+銀行利息購買自住(其中成本價是指土地成本、建安成本等綜合成本,并交納部分稅費),購房時可挑選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時,未付款面積按照規(guī)定繳納租金。公共租賃房不得上市交易,購買人需要轉讓的,回購。
公租房可以長期居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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