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房地產糾紛訴訟一般時效為兩年,延付、遲付、拒付租金訴訟時效為一年,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買受人在約定交房期限屆滿之日起高于兩年請求出賣人交房是否高于訴訟時效期間。買受人主張出賣人交付住房的請求權應在兩年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高于兩年訴訟時效期
房地產糾紛訴訟一般時效為兩年,延付、遲付、拒付租金訴訟時效為一年,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買受人在約定交房期限屆滿之日起高于兩年請求出賣人交房是否高于訴訟時效期間。
買受人主張出賣人交付住房的請求權應在兩年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高于兩年訴訟時效期間請求出賣人交房的,因其怠于行使權利的狀態(tài)經(jīng)過訴訟時效期間喪失勝訴權。買受人在約定交房期間屆滿之日起高于兩年請求出賣人交房的不可一律簡單地認定為已高于訴訟時效,而應區(qū)分出賣人在約定交房期限是否具備交房條件分別進行處理。
出賣人所承當?shù)闹鹘o付義務為轉移住房的占有,更為重要的是轉移住房所有權。如果出賣人僅向買受人履行交付住房的義務,未在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時辦理住房所有權證的,系沒有履行轉移住房所有權這個最重要的主給付義務,已經(jīng)構成違約,訴訟時效期間應該起算。因此買受人未在出賣人違約之日起兩年內請求辦理住房所有權證的,因高于訴訟時效期間而喪失勝訴權。
可以。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對“合理期限”進行了明確,該解釋規(guī)定,出賣人遲延交付住房,經(jīng)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jù)規(guī)定,法律沒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jīng)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fā)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退房申請的有效訴訟時間為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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