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承租人優(yōu)先購買權的實現方式有哪些呢?請大家一起往下看。1、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及例外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fā)生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即所謂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若無法定或約定的情形除外,該原則應被適用。抵押期間,抵押人將抵押物出租,此時在
承租人優(yōu)先購買權的實現方式有哪些呢?請大家一起往下看。
1、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及例外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fā)生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即所謂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若無法定或約定的情形除外,該原則應被適用。
抵押期間,抵押人將抵押物出租,此時在同一標的物上抵押權與租賃權并存,先抵押后出租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但先出租后抵押的住房發(fā)生權變動的,仍應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涉及到法院依法查封的場合下,若查封在先,租賃在后,則法院強制拍賣時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若租賃在先,查封在后,可以使用該原則。
2、次承租人或承租人死亡后的優(yōu)先購買權問題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24條規(guī)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該第三人即為次承租人。在出租人將出租的住房出賣時,承租人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而次承租人并不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因為轉租合同的當事人為承租人與次承租人,次承租人與住房的出租人沒有任何法律關系。
根據《合同法》規(guī)定,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居住人、共同經營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請求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住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此時,共同居住人、共同經營人或其他合伙人成為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售住房時,應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
3、承租人優(yōu)先購買權受侵害時的救濟
(1)承租人優(yōu)先購買權受到侵害時,無權要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住房買賣合同無效,但可以請求法院判令其直接以同等條件與出租人形成買賣合同關系,為避免承租人濫用權利,在承租人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時對其規(guī)定一定的義務,如承租人主張與出租人成立買賣合同的,應當交付一定數額的定金或提供擔保,以使出租人信任其履行能力。 (2)出租人在轉讓住房之前,未告知承租人,直接損害承租人的優(yōu)先購買權,在此情況下,根據《住房租賃合同司法解釋》21條,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如第三人未善意取得租賃住房,則承租人可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受讓。在司法審判實踐中,損害賠償范圍通常包括兩方面:一是承租人為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或要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而支出的費用。比如承租人為確定出租人是否出賣住房進行的調查取證費用,為確定住房價格而發(fā)生的鑒定費用,為與出租人交涉而產生的費用等;二是住房價差損失。其他損失主要包括尋租費用及搬家費用等。
(3)出租人在轉讓住房之前,告知承租人住房出讓的事實,但告知承租人的出讓條件與其實際成交條件相差較大,與上述情形相同,承租人在此情況下仍不可以優(yōu)先購買權受損為由主張交易合同無效。但是,如果出租人與第三人存在惡意串通,告知承租人的出讓條件明顯高于與第三人的交易條件,承租人可以根據《合同法》52條規(guī)定,請求確認住房買賣合同無效。
承租人優(yōu)先購買權的實現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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