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承租人有優(yōu)先購買權。住房出租期間,房主要將住房出賣時,在同樣的條件下,租戶享有優(yōu)先購買住房的權利。房主應在出賣住房之前通知租戶住房要出賣的事實,租戶如果有購買正在租住的住房的意愿,在與其他購買人相同的條件下,租戶可以優(yōu)先于其他購買人購買。因
承租人有優(yōu)先購買權。住房出租期間,房主要將住房出賣時,在同樣的條件下,租戶享有優(yōu)先購買住房的權利。房主應在出賣住房之前通知租戶住房要出賣的事實,租戶如果有購買正在租住的住房的意愿,在與其他購買人相同的條件下,租戶可以優(yōu)先于其他購買人購買。因此,購房者應該明確自身的購房順序。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出租人出賣租賃住房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
但是以下情況,租戶的優(yōu)先購買權不可行使:
1、住房共有人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效力要高于租戶優(yōu)先購買權。
2、出租人將住房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3、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4、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住房并已經辦理登記手續(xù)的。
除了看合同之外,還要在合同內注明租賃期限,以免原業(yè)主重新簽訂租賃協(xié)議。如果需要了解更多信息,可以要求售房人配合到房管部門、派出所戶口部門查詢住房情況、戶口情況等。
不僅要在住房買賣合同中注明住房正在出租,還要將租賃合同作為二手房買賣合同的附件
如果不按這個要求做,則可能發(fā)生以下的風險:
(1)一旦出賣人違約不想出賣住房時,既可另行簽訂虛假租賃合同,將租期約定很長,將租金約定很低。這樣依據(jù)“買賣不破租賃”,不論是出賣人或者買受人都無權主張承租人騰退住房。這樣足以打擊買受人要求繼續(xù)購買住房的意志,而出賣人則不用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2)出賣人可以下降租金,改變買受人的預期收益。
通常住房租金最遲在買受人支付百分之八十購房款或者住房產權過戶時,轉由買受人收取。
不要僅在住房買賣合同中簡單的約定,租賃合同終止后,出賣人交付住房。還要約定出賣人交付住房的具體時間,以及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因為租賃合同到期后,承租人以各種理由不按期騰退住房的情況非常普遍。
根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出租人出賣租賃住房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因此,簽約時需要出售方提供承租人親筆簽署的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聲明。
住房出售哪些人有優(yōu)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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