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其中第三條規(guī)定: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國務院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什么情況要交契稅?在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其中第三條規(guī)定: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國務院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住房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規(guī)定繳納契稅。
本法所稱轉移土地、住房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互換;
(三)住房買賣、贈與、互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
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住房權屬的,應當依照本法規(guī)定征收契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住房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yī)療、科研、軍事設施;
(二)非營利性的學校、醫(y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住房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yī)療、科研、養(yǎng)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yè)生產;
(四)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住房權屬;
(五)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住房權屬;
(六)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承受土地、住房權屬。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需要,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公司改制重組、災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規(guī)定免征或者減征契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房產契稅稅率調整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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