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來處理;因不可歸責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來處理;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造成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p>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住房交易中的定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訂立前或支付房款前,由購房者向開發(fā)商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guī)定:定金的數(shù)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高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實際操作中,定金的數(shù)額及比例由開發(fā)商制定,但繳納定金的比例一定不會高于總房款的20%。
1、不與開發(fā)商簽訂認購協(xié)議書,也不要輕易的就交定金:
大家要注意,在商品房的交易過程當中,簽訂認購書、交定金并不是買房的一個必經(jīng)程序,雙方經(jīng)商議一致,可以直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簽不成,購房者可以全身而退,不留任何后患。
2、將“定金”寫成“訂金”、“預付款”、“保證金”等:
大家在簽約的時候盡量少用“定金”這個詞語,可以用“訂金”、“誠意金”等代替,這樣一旦住房買賣合同簽不成所交款項能退回。因為司法實踐一般認為,“訂金”等費用是屬于預付款性質,因雙方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fā)商取得了該款項,屬于不當?shù)美?,因此因按不當?shù)美姆梢?guī)定來處理。
3、在簽訂認購協(xié)議時明確約定對自己有利的內容:
大家在與賣方者簽訂購房的時候一定要仔細看清楚合同的內容,如什么條件下定金可退,不退定金的法律后果及違約責任如何承擔。
未能簽訂購房合同如何處理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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