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第四章第十八條受災地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與異地安置、政府安置與自行安置相結合的方式,對受災人員進行過渡性安置。就地安置應當挑選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復生產和生活的地點,并避開可能發(fā)生次生自然災害的區(qū)
第十八條 受災地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與異地安置、政府安置與自行安置相結合的方式,對受災人員進行過渡性安置。
就地安置應當挑選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復生產和生活的地點,并避開可能發(fā)生次生自然災害的區(qū)域,盡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受災地區(qū)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并組織受災群眾自救互救,恢復重建。
第十九條 自然災害的危險消除后,災區(qū)的人民政府應當在一個協(xié)調的方式,研究擬定計劃和優(yōu)惠政策的恢復和重建住宅住房、組織重建或改造的住宅住房損壞或受到災害,并給予特別援助的家庭確有困難的恢復和重建。
居民住房恢復重建應當因地制宜、經濟實用,確保住房建設質量符合防災減災要求。
受災地區(qū)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門應當向經審核確認的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發(fā)放補助資金和物資,住房城鄉(xiāng)建設等部門應當為受災人員重建或者修繕因災損毀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第二十條 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由受災人員本人申請或者由村民小組、居民小組提名。經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符合救助條件的,在自然村、社區(qū)范圍內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異議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提交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門審批。
第二十一條 自然災害發(fā)生后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災地區(qū)人民政府應當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災地區(qū)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每年10月底前統(tǒng)計、評估本行政區(qū)域受災人員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難和需求,核實救助對象,編制工作臺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從上文中我們可以知道,如果發(fā)生地震開發(fā)商是不具有賠償責任的。對于因為天氣原因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引起的住房倒塌問題,國家相關部門會給予相關受災群眾相應的補助,而不是賠償。
地震房子倒塌國家賠嗎
本文由入駐排行8資訊專欄的作者撰寫或者網上轉載,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排行8立場。不擁有所有權,不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如發(fā)現(xiàn)本站有涉嫌抄襲侵權/違法違規(guī)的內容, 請發(fā)送郵件至 paihang8kefu@163.com 舉報,一經查實,本站將立刻刪除。
房子過戶都需要什么手續(xù)
2025-05-04老舊住房置換新房怎么辦
2025-05-04賣二手房過戶后多久能拿到尾款
2025-05-04貸款買房要提前交維修基金嗎
2025-05-04公積金貸款買房需要抵押房產證嗎
2025-05-04自建房能買賣過戶嗎
2025-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