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龍巖經濟適用房政策具體內容如下: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政策體系,規(guī)范龍巖市區(qū)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行為,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11〕45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意見》(閩
龍巖經濟適用房政策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政策體系,規(guī)范龍巖市區(qū)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行為,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11〕45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意見》(閩政〔2011〕88號)、《龍巖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龍巖市區(qū)保障性住房管理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龍政綜〔2010〕414號)、《龍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重新印發(fā)龍巖市區(qū)保障性住房申請資格審核、配租配售和后續(xù)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龍政辦〔2013〕17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龍巖市區(qū)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 本實施意見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指政府提供政策優(yōu)惠,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證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第三條 本實施意見所稱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指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行為。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是龍巖市區(qū)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門。市房改辦負責龍巖市區(qū)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核準。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負責龍巖市區(qū)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具體實施和日常管理。市住房、土地權屬登記機構負責協(xié)助做好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即申請家庭全體成員,下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未滿5年,不得上市交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上市交易時政府可根據房源、價格等因素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進行政府回購?;刭弮r格為經濟適用住房原購買價格(即原購房合同簽訂總價,不含購房時發(fā)生的各項稅費)加銀行存款利息(計息時段為經濟適用住房原購房款交清之日起至申請回購之日止,利率為申請回購之日的中國人民銀行活期存款利率)。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的起始時間以經濟適用住房契稅稅票開具之日或《住房所有權證》發(fā)證之日或購買合同約定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天后開始計算。
第六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取得完全產權后,可以進行產權交易。
(一)2007年8月7日(不含7日)之前已簽訂購房合同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土地收益等價款按照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之日的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市場指導價與原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差價的50%收取。
(二)2007年8月7日(含7日)之后簽訂購房合同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土地收益等價款按照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之日的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市場指導價與原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差價的90%收取。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已按市場價購買的超標準面積部分及購買的附屬用房(含雜物間、摩托車車位、小車車位、車庫等),土地性質屬行政劃撥的,須補交土地出讓金。
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補交土地出讓金與房改出售公房、集資建房相同,按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申請取得完全產權的總成交價的1%繳交土地出讓金。
第七條 物價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等有關部門,結合各地段存量住房的一般交易價格,制訂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各地段的交易指導價格(土地性質以劃撥方式取得的指導價,土地出讓金在取得完全產權時由業(yè)主自行繳交)。
第八條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屬于以下情形的,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原銷售價格回購,另經濟適用住房住房裝修不予補償:
(一)將所購經濟適用住房出租、出借或改變使用性質并拒不改正的;
(二)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通過購買、繼承、受贈、析產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非居住類住房的;
(三)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未滿5年,須購買其他住房、非居住類住房或購房人遷往外地、出國定居以及家庭成員因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急需資金的;
(四)在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時辦理公積金、商業(yè)貸款等住房貸款,因購房人(借款人)不歸還逾期貸款被法院裁定、判決、調解、強制執(zhí)行的;
(五)政府認定的其它情形。
第九條 2007年8月7日(含7日)之后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屬第八條第(二)項情形應當回購的,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下達《龍巖市區(qū)退出經濟適用住房通知書》,告知退出理由及退出時限,退出期限為3個月。當事人在規(guī)定的退出期限內退出的,可按原購房款退回或以市場評估價取得完全產權,并辦理有關產權轉移登記手續(xù);在規(guī)定的退出時限內未退出的,從發(fā)出通知的第四個月起,經濟適用住房回購款按原購房價格每日扣減0.5‰計算;土地、房管部門凍結購房人所有住房土地交易手續(xù);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管理單位可通過司法程序強制遷出。
對于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又因各種原因擁有其它房產的,可參照省政府閩政〔2011〕88號文件關于健全退出機制的有關規(guī)定,購房人也可挑選通過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取得完全產權。土地收益等價款按照申請退出時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房的市場評估價(土地性質以劃撥方式取得的評估價,土地出讓金在取得完全產權時由業(yè)主自行繳交)與原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差價的100%收取。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回購資金從市財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資金中墊支。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取得完全產權須繳納的土地收益等溢價款全額上交市財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資金專戶,專帳核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及周邊市政配套。
第十一條 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由市房改辦統(tǒng)籌安排作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賃住房使用,也可安排已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的輪候家庭購買。
第十二條 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可依法辦理住房繼承手續(xù)。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時已納入申請家庭成員的,可依法繼承該經濟適用住房的財產權和居住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未滿5年,繼承人為非本套住房原申購家庭成員的,不得繼承該經濟適用住房的居住權,但可依法繼承財產權,其財產權的繼承應以貨幣資金的形式實現(xiàn)(按經濟適用住房原銷售價格加同期中國人民銀行活期存款利息)。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后,可按規(guī)定向政府交納差價收益后,取得完全產權再辦理轉移登記手續(xù)。
第十三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可辦理住房贈與手續(xù)。受贈人為本住房原申購家庭成員的,不需交納差價收益,產權轉移登記后的住房性質仍為經濟適用住房。受贈人為非本住房原申購家庭成員的,可按規(guī)定向政府交納差價收益后,取得完全產權再辦理轉移登記手續(xù)。
第十四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夫婦離異后可辦理原夫婦之間的住房產權轉移登記手續(xù)。原夫婦雙方均為本住房原申購家庭成員的,不需交納差價收益,產權轉移登記后的住房性質仍為經濟適用住房。
離異家庭在結婚前以單身人員名義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離異后住房產權歸屬給原配偶方的,若原配偶方已擁有其他房產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購買條件的,按照第九條的規(guī)定向政府交納差價收益后,取得完全產權再辦理轉移登記手續(xù)。
第十五條 因法院裁定、判決、調解等須發(fā)生住房所有權轉移的,受讓人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購買條件的,需向市房改辦提交相關法律文書,可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xù),但經濟適用住房產權性質不變。受讓人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購買條件的,轉讓人可以申請政府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的,也可按規(guī)定向政府交納差價收益后,取得完全產權再辦理轉移登記手續(xù)。
購房人在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時辦理公積金、商業(yè)貸款等住房貸款,因購房人(借款人)不歸還逾期貸款被法院裁定、判決、調解、強制執(zhí)行的,抵押權人可以申請政府回購。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后上市交易應繳納的契稅、營業(yè)稅、個人所得稅等相關稅費以及住房維修資金的處理按一般存量住房交易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回購轉讓所產生的稅費按稅收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第十七條 申請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購房人應當與住房原申購家庭成員達成一致意見,并提供家庭其它成員的書面同意意見。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須符合有關政策規(guī)定。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應當根據有關政策規(guī)定出具書面意見。
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一般程序:
(一)經濟適用住房業(yè)主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提交書面申請、原《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不動產發(fā)票、原契稅完稅憑證、經濟適用住房住房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等材料;領取《龍巖市區(qū)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審批表》(附表一),并按要求如實填報。
(二)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對經濟適用住房業(yè)主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確認是否實行政府回購;確認是否同意上市交易;計算經濟適用住房轉普通商品房的差價款,土地出讓金及土地出讓契稅;收取差價款、開具經濟適用住房轉普通商品房的不動產發(fā)票;簽署核準意見。
(三)業(yè)主繳納土地出讓金及契稅,繳交完后將出地出讓金繳款單交到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
(四)經濟適用住房業(yè)主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批準的《龍巖市區(qū)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審批表》和經濟適用住房轉商品房補交差價款的不動產發(fā)票、土地出讓金繳交憑證等相關材料,到住房權屬登記機構辦理取得完全產權手續(xù);到土地權屬登記機構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劃撥轉出讓手續(xù)。
第十九條 對實行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應當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提交書面申請,填寫《龍巖市區(qū)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回購審批表》(附表二)。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確認回購交易價格,提出是否同意回購意見后,報市房改辦核準。購房人憑《龍巖市區(qū)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回購審批表》,到住房權屬登記機構辦理住房產權轉移手續(xù)。
第二十條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應按季度做好差價收益和回購資金結算工作,并在季后首月10日前將資金繳入市財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資金專戶。
第二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中有特殊情形的,可參照一般程序另行規(guī)定具體操作程序。
第二十二條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應建立已變更為完全產權的經濟適用住房統(tǒng)計制度,每季度向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報各相關統(tǒng)計數(shù)據。
第二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后上市交易中,交易雙方和中介機構應當提交真實材料和真實交易價格。對提交錯誤、虛假材料的,隱瞞住房實際成交價格的,損害國家及他人利益的,依法依規(guī)予以處理,并記入相關誠信檔案。
第二十四條 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jiān)察機關依法依紀追究行政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意見由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意見自發(fā)文之日起施行。原有的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有關規(guī)定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以本實施意見為準。
龍巖經濟適用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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