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一、優(yōu)惠政策1、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納入市區(qū)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yōu)先供應。2、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具體項目由
一、優(yōu)惠政策
1、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納入市區(qū)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yōu)先供應。
2、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具體項目由市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外基礎設施的建設費用,由市人民政府負擔。
3、經濟適用住房開發(fā)建設單位可以用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yè)銀行和其他銀行業(yè)金融機構申請經濟適用住房開發(fā)貸款。貸款利率的優(yōu)惠政策,按照《經濟適用住房開發(fā)貸款管理條例》(銀發(fā)〔2008〕13號)等規(guī)定執(zhí)行。
4、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銷售要嚴格執(zhí)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及江蘇省政府規(guī)定的各項稅費優(yōu)惠政策。
5、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向商業(yè)銀行和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申請貸款時,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條例》規(guī)定外,還應當提供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合同。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可以提取本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的住房公積金;可以用本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的住房公積金償還個人住房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當優(yōu)先辦理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家庭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價格管理
1、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其銷售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管部門,依據(jù)《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條例》(計價格〔2002〕2503號)、《江蘇省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蘇價服〔2002〕450號)的有關規(guī)定,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利潤的基礎上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2、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高于基準價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3、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進行監(jiān)督管理。
4、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三、申請條件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市區(qū)常業(yè)主口5年以上;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600元(含600元);
3、無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根據(jù)市區(qū)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tài)管理,定期向社會公布。
四、申請人提供的材料
1、書面申請報告;
2、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3、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4、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5、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員之間的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關系及共同生活的證明;
6、反映家庭財產狀況的有關證明材料;
7、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五、申請程序辦理:
1、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當由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作為申請人,無工作單位的向戶口所在地社區(qū)居委會、有工作單位的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領取并如實填寫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按照要求提供申報材料;
2、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社區(qū)居委會或者工作單位受理后,就申請人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財產等情況進行調查確認,對是否符合規(guī)定條件提出初審意見,并在社區(qū)居委會或者本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0天。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單位將核實蓋章后的《申請表》、《公示表》及申請人相關材料報送單位所在轄區(qū)民政部門;社區(qū)居委會將核實蓋章后的《申請表》、《公示表》及申請人相關材料,報送所屬街道辦事處;
3、街道辦事處收到材料后,對申請人的《申請表》、《公示表》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簽署審核意見后,報送區(qū)民政部門;
4、區(qū)民政部門收到材料后,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財產等情況按規(guī)定進行審核,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證明,簽署審核意見后,提交區(qū)住房保障部門;
5、區(qū)住房保障部門收到材料后,對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等情況按規(guī)定進行審核,簽署審核意見后,報送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
6、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收到材料后,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財產等情況進行全面審核。經審核,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由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0天;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作為經濟適用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應當書面或者電話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管部門申訴或者提請行政復議;
7、申請購房戶數(shù)量超出本期供應的經濟適用住房數(shù)量時,采取抽號輪候的方式確定。
六、買賣政策
1、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10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2、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10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20%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購房人也可以按照規(guī)定的標準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取得完全產權后上市轉讓。
上述規(guī)定應當在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中予以載明,并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徐州經濟適用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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