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出賣方必須具有住房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賣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房地產買賣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可信、房地產買賣合同不得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也即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房地產買賣合同的形式必須符合有關的法律規(guī)定。解除住房買賣
出賣方必須具有住房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賣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房地產買賣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可信、房地產買賣合同不得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也即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房地產買賣合同的形式必須符合有關的法律規(guī)定。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住房抵押給第三人。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住房出賣給第三人。
3、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4、故意隱瞞所售住房已經抵押的事實。
5、故意隱瞞所售住房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住房的事實。
6、因住房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可交付使用,或者住房交付使用后,住房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
7、因住房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
8、出賣人交付使用的住房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面積偏差比絕對值超出3%.
9、出賣人遲延交付住房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10、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辦理住房所有權登記的期限(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屆滿后高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造成買受人無法辦理住房所有權登記。
11、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造成商品房買賣合同不可繼續(xù)履行的。
12、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造成商品房買賣合同不可繼續(xù)履行的。
住房買賣合同糾紛有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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